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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訴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訴人)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2.事實發生日:104/06/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請求大同公司依該等協議支付本公司承買之華映公司股票買賣價金。經仲裁庭於民國103年5月16日作成102年仲聲和字第025號仲裁判斷,命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貳拾壹億壹仟捌佰陸拾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NTD 2,118,607,432),並駁回本公司其餘請求。經查,該仲裁判斷於法有重大瑕疵之處,為維本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仲裁判斷不利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受理在案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駁回本公司之訴。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內容多所違誤,故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提起上訴,並將委任律師處理上訴訴訟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仲裁判斷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本公司已於民國103年第1季財報為一次性認列損失。故本件上訴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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